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沈建发[2012]31号
关于贯彻执行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通知
各检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2011年国家住建部对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进行了修订,发布了2011版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新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在钢筋进场时和钢筋调直后(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除外),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样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见证取样复检,未经复检或经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二、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强屈比”、“屈标比”检测和验证计算。当检测结果和验证计算结果不满足有关要求时,不得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使用。
三、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要求,做好钢筋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在审核钢筋现场抽样复检报告时,应认真核查检测报告结论,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